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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告
褚修篁
被告
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營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第一點第三行中「...,尚有101年2月至102年7月間積欠之薪資...」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有102年1月至102年7月間積欠之薪資...」;第五項第第十一行中「...尚積欠原告101年2月至102年7月間之工資...」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原告102年1月至102年7月間之工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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