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 原告
- 褚修篁
- 被告
- 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營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第一點第三行中「...,尚有101年2月至102年7月間積欠之薪資...」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有102年1月至102年7月間積欠之薪資...」;第五項第第十一行中「...尚積欠原告101年2月至102年7月間之工資...」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原告102年1月至102年7月間之工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