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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上訴人
被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兆生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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