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 原告
- 亞洲國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榜原
- 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被告
- 林信孝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苗栗縣頭份鎮○○○路00巷0弄0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