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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原告
亞洲國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榜原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告
林信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苗栗縣頭份鎮○○○路00巷0弄0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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