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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

上訴人
被告
愛麗絲寶貝寫真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立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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