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愛麗絲寶貝寫真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立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