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黃固榮、翁茂琦
- 原告萬南廷
- 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美麗華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87號原 告 萬南廷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固榮 訴訟代理人 謝佳翰 被 告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美麗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琦 訴訟代理人 游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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