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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

原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育
被告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巨祥鈺公司)日前與原告簽訂複印機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KONICA牌K210型影印機2臺、DEVELOP牌213型影印機1臺,約定每月租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1,429元、1,500元,共4,429元,超過使用張數部分每張另以0.4元、0.3元、0.5元計算,並應於發票送達之日起15日內繳納。被告巨祥鈺公司另向原告購買FUJI XEROX牌305DF型彩色雷射印表機1臺,買賣價金計17,640元。詎被告巨祥鈺公司未依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及上開買賣價金,經原告迭催未理,迄今共積欠原告31,590元,爰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2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590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複印機租賃合約書、出貨明細、應收帳款明細表、臺中嶺東郵局第23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五、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巨祥鈺公司為系爭租約之承租人及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未依約給付租金及買賣價金,業如前述,是原告依約請求被告巨祥鈺公司給付積欠之租金及買賣價金,洵屬有據。至被告宋榮光僅係被告巨祥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租賃或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且遍查系爭租約約定條款,亦無關於被告宋榮光應就被告巨祥鈺公司所積欠之租金負清償責任之特別約定,故原告請求被告宋榮光給付積欠之租金及買賣價金,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巨祥鈺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及買賣價金。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第4條第2項及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巨祥鈺公司給付31,59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發票號碼  │期間          │應收帳款(新臺幣)│
  ├─────┼───────┼─────────┤
  │ZC00000000│102年6月10日起│4,500元           │
  │          │至102年9月9日 │                  │
  │          │止            │                  │
  ├─────┼───────┼─────────┤
  │ZC00000000│102年6月1日起 │4,725元           │
  │          │至102年8月31日│                  │
  │          │止            │                  │
  ├─────┼───────┼─────────┤
  │MK00000000│102年5月11日起│4,725元           │
  │          │至102年8月10日│                  │
  │          │止            │                  │
  ├─────┼───────┼─────────┤
  │合計      │              │13,9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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