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 原 告
- 天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子堯
- 訴訟代理人
- 李治斌
- 被 告
- 宏叡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叡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