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胡宏文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95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李聖義 被 告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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