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257號
- 原告
- 亞特蘭提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景泰
- 法定代理人
- 吳禮德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馬涵蕙律師
- 被告
- 立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蘅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