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綾
上列聲請人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