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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3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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