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5號
- 原告
-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承駿
- 被告
-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宗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收受(於103年12月29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