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5號
- 原告
- 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傳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皇翔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黃傳賢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以黃傳賢為法定代理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上訴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於起訴時之公司負責人為「謝憲治」而非「黃傳賢」,有原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3號卷宗第18頁)。故黃傳賢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黃傳賢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