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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Victor Hsieh(美國)
聲請人
謝諒獲

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

回復原狀等,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第三行、第十三行、第十四行關於「95年度簡上字第71號」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勞簡上字第7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