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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5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
蕭景修
相對人
天絲繡典藝術中心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天絲繡典藝術中心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天絲繡典藝術中心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天絲繡典藝術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天絲公司)負擔二分之一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天絲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49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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