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劉亭柏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敬堯、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林益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敬堯 相 對 人 三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斯帖 相 對 人 林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臺中市○○區○○○○街00 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所為之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34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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