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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張明輝

  • 當事人
    林志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035號原   告 林志航 兼訴訟代理 人     張瑩懋 被   告 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尚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主張被告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尚甫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惟經本院職權調查被告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現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 號12樓之10,被告王尚甫現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三樓,均非在臺北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中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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