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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

原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客麵包冷飲店等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4,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86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82,972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91,486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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