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
- 原告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客麵包冷飲店等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4,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86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82,972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91,486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