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17號
- 原告
- 洪秀珠
- 被告
- 台灣封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封奇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