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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0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086號

原告
老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惟誠
訴訟代理人
任智寬
被告
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桃園縣蘆竹鄉」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蘆竹區」;「桃園縣楊梅市」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楊梅區」;日期欄「民國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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