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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

上訴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

萬零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合計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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