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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34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許耀文
被告
荷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聖弘
兼法定代理人
蔡楊分微

      鄭文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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