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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

上訴人
呂建葳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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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慶棠
被上訴人
顏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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