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
- 上訴人
- 呂建葳
- 被上訴人
- 李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棠
- 被上訴人
- 顏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