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林建興、陳碧菊
- 原告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 被告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7號原 告 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元章 被 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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