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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元章
被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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