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8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82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告
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林
被告
周榆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季林為被告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楊季林,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法定代理人楊季林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楊季林為被告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