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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告
吳細顏
被告
昀鼎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哲匠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尤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又兩造並未就本件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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