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原告
華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良
被告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