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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902號

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鴻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依據;且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亦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所載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建物)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如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逕送鑑定,所需鑑價費用由原告先行繳納;併請具狀敘明請求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以利訴訟之進行及被告之答辯,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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