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3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吟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明法
- 訴訟代理人
- 沈哲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