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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307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3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吟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明法
訴訟代理人
沈哲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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