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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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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美如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人輔
被告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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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梁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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