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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蔡美如

  • 原告
    狂點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史塔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史塔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如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劉人輔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狂點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梁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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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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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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