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史塔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如
- 訴訟代理人
- 鄭富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人輔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狂點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毅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梁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
林厚成律師
梁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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