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欽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
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 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0,300 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0,6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