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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 上訴人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 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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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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