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9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君鳳陳君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5098號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訴訟代理人
陳瑋韻
訴訟代理人
何盈瑩
訴訟代理人
王凱琳
被告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吳亞恬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契約條款第8 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起向原告訂購電腦軟體系統產品,原告業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然被告未依約定期限支付價金,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75,020 元。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5,0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契約條款、訂購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5,0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