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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834號

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34號

原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朝銘律師
被告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五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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