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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57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577號

原告
夏燕莉
訴訟代理人
夏良鵬
被告
昱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楊來

      徐瑋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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