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81號
- 原告
- 海軍保修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尚永強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被告
- 洲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宗
- 訴訟代理人
- 謝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原告應具狀說明是否因被告逾期履行受有損害,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81號
上列當事人間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原告應具狀說明是否因被告逾期履行受有損害,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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