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64號
- 原告
- 王邦鳳
- 被告
-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宜芬
- 被告
- 柯滿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