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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

原告
茂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惟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

元,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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