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9號
- 原告
- 永昇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木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