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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8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845號

原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梅玉
訴訟代理人
湯鈺娟
被告
台灣易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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