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9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91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大鉦冷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軒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