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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余欣璇

  • 當事人
    王伯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原   告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東森多媒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東森多媒體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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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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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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