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0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060號

原告
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被告
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