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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

原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敘明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500元,原告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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