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 原告
- 森田牧場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高昌如
- 訴訟代理人
- 賴呈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台琴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返還溢收租金及押租金)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溢收之民國103年5月租金1 54,000元+未返還之押租金150,000元=304,000元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已投入之裝修、設備、器具及其他費 用)訴訟標的金額為7,271,264元(裝修費用6,368,201元+ 相關設備、器具及其他額外支出903,063元=7,271,264元) 三、以上合計為7,575,264元(304,000元+7,271,264元=7,575 ,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