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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原告
森田牧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高昌如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台琴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返還溢收租金及押租金)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溢收之民國103年5月租金1
  54,000元+未返還之押租金150,000元=304,000元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已投入之裝修、設備、器具及其他費
  用)訴訟標的金額為7,271,264元(裝修費用6,368,201元+
  相關設備、器具及其他額外支出903,063元=7,271,264元)
三、以上合計為7,575,264元(304,000元+7,271,264元=7,575
  ,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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