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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號

原告
萬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泰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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