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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 原告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9號原   告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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