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黃文洲、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7號原 告 黃文洲 被 告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徐漢堂律師 林繼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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