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仲簡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仲簡字第1號

原告
重貿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前為好人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櫂陞
被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1項第6款至第9 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但自仲裁斷書作成日起,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41條第2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1年3月17日簽訂專案外包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承包L-somewher e擦肩而過APP Android & IOS 版專案之製作,工作進度則定於101年3月31日應完成35%,同年4月16日應完成75 %,同年月30日為完成日及驗收日。原告雖於同年3 月31日稍有延誤,然已獲得被告同意,其餘均提前且多次提交進度,惟於最後驗收之日被告竟拒收原告上傳之檔案,且雙方於驗收標準認知上有嚴重落差,礙於系爭合約書未載明驗收標準,故原告已於同年5月4 日退回簽約時所收取之訂金新臺幣20,000元。詎料,被告仍於101年 8月8日以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事件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商務仲裁,並經作成102年度仲聲義字第79 號仲裁判斷書(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原告雖於103年5 月4日就系爭仲裁判斷提出異議,並聲請調解,惟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乃提起本訴,請求廢棄系爭仲裁判斷。並聲明:廢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年3月25日所為102年度仲聲義字第79號仲裁判斷。

經查,系爭仲裁判斷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3年3月13日作成仲裁判斷,原告迄未補正所主張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理由,而觀諸其起訴意旨,均非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6至9 款所列之法定原因,則依前揭規定,前揭30日不變期間即應自交付或送達之日起算,系爭仲裁判斷書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年4月1日(103)仲業字第0000000 號函所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在卷可稽,經查明屬實。原告遲於同年6 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復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章足憑,是認本件原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顯已逾越30日之不變期間,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仲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