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盛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豐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