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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簡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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