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
- 原告
- 張子浤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慧
- 被告
- 忠孝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欣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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