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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鄭忠欣

  • 原告
    張子浤
  • 被告
    忠孝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原   告 張子浤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被   告 忠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欣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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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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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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